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堵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529号

被不起诉人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4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堵某甲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新江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新江线高速立交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堵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131.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堵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驾驶人、驾驶证号查询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叶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堵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