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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侯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青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夏侯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文陂镇西**村**家自然村村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家住**镇**村**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吉安市青原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青原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然村与*家自然村在“***岭”(夏家自然村称“**岭”)长期存在权属纠纷。为了解决纠纷,**自然村村长夏侯某某借助建公墓的机会,于2019年8月10日、8月11日上午雇请民工在争议山场无证采伐松树并销售至宏兴锯板厂。经鉴定,被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和火炬松,采伐面积4.3亩,采伐立木蓄积28.4909立方米。案发后,夏侯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政府主持调解,**村与*家村达成了协议,解决了权属纠纷,夏侯某某也得到了*家村民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得到了村民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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