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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严重超载),由北向南行驶至X033线和县香泉镇新建村委会门前路段时,碰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并碾压,致吴某某当场死亡。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分析死者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身体毁损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夏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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