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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单位行贿案)(夏远航)(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春百隆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8年9月8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智,长春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长春百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于2009年,与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合作,通过夏某某找其亲属时任白山市房产局**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得到了白山市暖房子工程热计量改造项目。为感谢王某某提供的帮助,夏某某代表长春**公司将工程所得的部分利润680万元送给王某某。案发后,夏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上交违法所得680万元。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白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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