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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青岛市崂山区****村***超市附近(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村**组)。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8年2月4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金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金龙路路口东一公里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2月9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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