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夏某某、李某某自2017年10月合伙经营蓬安**网吧以来,为增加网吧收益,本人或授意聘请的网吧管理人员使用非法获取的25张他人居民身份证为到该网吧上网人员登记使用,至2019年4月13日,夏某某、李某某等人使用25张他人身份证为他人登记上网,共计11912次,获利94062元。
本院认为,夏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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