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3********,汉族,高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信州区**道**#**号别墅,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7月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同年9月2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诉人夏某某挂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信州区***产业新城数字经济小镇路网升级改造项目招投标,为了顺利中标,夏某某先后通过贿赂招标人员、找其他公司陪标、买通评标专家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最终该项目由夏某某挂靠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工程费14887.2913万元。其中,夏某某通过江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某某(已判决)联系评标专家代表曾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再由曾某某联系并收买参与此次评标的专家评委徐某甲、熊某某(均已判决);由张某某联系并收买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徐某乙、王某某、祝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并指示上述专家评委在评标中给夏某某挂靠的**建设集团评高分,帮助**建设集团顺利中标。
2019年7月1日13时许,夏某某被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夏某某先后通过贿赂招标人员、找其他公司陪标、买通评标专家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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