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8********,汉族,中专文化,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左右,在本市欧亚购物中心五楼美食城粥铺,通过刘某某(已判决)以200元价格为徐某某购买了伪造的离婚证一本。案发后,夏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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