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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曾用名: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9********,布依族,大学本科在读,**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通过伍某某(另处)得知可以通过注册公司申领营业执照和开办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出售的方式赚钱后,夏某某便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三家公司(贵阳**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之后夏某某将上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程某某(另处)等人,程某某支付夏某某费用人民币2000余元。后经统计,贵阳**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交易金额达477余万元。2020年6月29日,夏某某接到民警传唤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夏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加之夏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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