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室,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7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龙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图大道左拐弯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与沿龙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汪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汪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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