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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夏某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官路村502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潍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光市**乡路**路)稻田中学南门口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董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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