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和高某某、谭某某等人在铜梁区谭某某家饮酒后,于当晚驾驶渝CG****(事发时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袁某某从潼南区**镇**村出发,当车行驶至铜梁区西环路铜梁中学龙山校区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央隔离设施,造成袁某某、夏某某受伤及车辆、隔离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夏某某、袁某某搭乘张某某所驾驶的越野车返回夏某某所在的**镇**村家中。2018年7月13凌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委托他人拔打120电话,欲将袁某某送医院医治,随后,铜梁区中医院120医护人员到达夏某某家中,对袁某某体表检查为:车祸伤致头部、面部、臀部疼痛1+小时。医务人员及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均建议袁某某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袁某某明确拒绝,120医务人员便离开。7月13日下午,谭某某、高某某到夏某某家询问夏某某、袁某某交通事故后的情况,夏某某未开门。后高某某再次返回夏某某家,并询问夏某某交通事故后的情况,夏某某仍然不开门,高某某便踢门进入夏某某家,见地上有一大堆凌乱带血的抽纸,袁某某嘴巴上全是血,处于昏迷状态,便叫了医生,医生建议不要动袁某某,7月13日18时15分许,陈某某拔打120电话,铜梁区中医院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初步诊断:袁某某车祸伤后意识不清。18:55颈脉博动消失,行胸外心脏按压,颈动脉博动恢复,呼吸恢复。2018年7月13日20时18分,夏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铜梁区中医院将夏某某抓获,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9月2日,袁某某在铜梁区中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月30日,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并继发脑死亡、肺部感染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在第一次120出诊时,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清楚,袁某某自身拒绝就医对其死亡是否有影响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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