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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两家子镇****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石家庄市裕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裕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小区东门的“**足浴”店内,民警将涉嫌介绍卖淫的仝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卖淫女杜某某、李某某以及嫖客袁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等人当场抓获。“**足浴”老板,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方兴派出所投案。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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