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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代替考试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住江苏省新沂市**镇**街。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武某某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江苏省自学考试的环境生物学考试,后两人先后联系了李某某代替其二人参加,并商定好通过考试后分别支付人民币2500元给李某某。后因武某某、夏某某的考试时间重叠,李某某便介绍周某某代替夏某某参加考试,并承诺在通过考试后支付给周某某1500元钱。2019年1月5日上午,周某某在替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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