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区税务局**大厅办税助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公寓**栋**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1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蕊萍,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夏某某系黄某某的前妻,利用其在湘潭市岳塘区办税大厅工作之便为黄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并且在明知黄某某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情后,为黄某某提供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进行收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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