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路**道**号**栋**室,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0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作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负责人,为扩展业务,以80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买了澳海公园1号等房产交易信息共计1049条。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提取、辨认、现场指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