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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宜章县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银行于2015年2月28日制卡,卡号:62599700********,初次授信额度为2万元,后调整授信额度至10万元。至2020年4月13日止,夏某某利用这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本金100537.19元。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经中国农业银行宜章支行多次催收,仍未能按照信用卡规定期限及时归还透支本息119886.2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宜章农业银行全部损失,获得了谅解,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鉴于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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