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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2020]1016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18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188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案卷2册,光盘1张。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本市城北区**路“**”小区门前道路上因其停放的青A*****号轻型货车堵住他人车辆,在挪车时涉嫌酒驾。经西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从送检的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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