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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3********,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现住武宁县**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赣******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武宁县南市工业园建恒国际宝航物流公司网武宁县城溪园巷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城协和大道305省道59KM+00M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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