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村,住河南省洛阳市**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他人饮酒后驾驶豫C****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展览路与永泰街交叉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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