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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喝酒后驾驶湘E7X***小型轿车,在行驶至S219线武冈市**乡**村路段时被武冈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员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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