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20年4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喝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樟树垅酒厂出发回家,途经邵阳市雪峰桥桥头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95.51mg/100ml。2020年4月14日,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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