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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夏某某饮酒后驾驶向鹰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对向行驶的聂飞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相刮擦,经检验,案发时夏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94.4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醉酒程度较低,积极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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