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驾驶一辆粤E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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