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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现住兰溪市**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7时10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和朋友吕某某在兰江街道****饭店吃饭,期间夏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两瓶啤酒,吃完后夏某某驾驶浙G6****小型轿车,从大阜张沿创业大道往清胜塘方向直行,20时20分途经彩虹城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122mg/100ml,随即被带至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证人吕新群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查获及提取血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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