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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在甘肃省华亭市**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M5****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锦绣华庭宾馆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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