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汉族,42岁,1978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昌图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8********,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昌图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9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20年08月15日23时许,酒后驾驶辽MVQ975号黑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市六孔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夏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6mg/100ml。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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