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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从大邑县圣桦城附近一饭馆出发,沿蜀望路行驶往鑫河国际小区行驶。20时48分许,当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行驶至蜀望路幼儿园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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