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CZ****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自流井区三台寺方向经大安区人民路往燎原村方行驶,13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威自路22公里400米处(大安区新民镇辖区内)被执勤民警挡获。随后民警将夏某某带至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鉴。2019年12月31日,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规定,一般适用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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