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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敬小菊。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贝纳利”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国道350线525公里+100米处与蒋某某驾驶的渝******“乘龙”牌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经通知到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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