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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69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疾病未收押,2019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在**嘉园*庄路段,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棕色吉利牌SUV越野车(车载三岁小孩),先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刮擦,后与黄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天水市407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夏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9.11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端正,虽其在第一次发生交通纠纷后,涉嫌逃避责任,但在第二次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血液酒精含量不高,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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