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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4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皖EZ****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东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营北路桥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95mg/100ml。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皖龙图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1056号乙醇检验报告: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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