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铜陵,身份证号码:34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做焊接工,其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现住:铜陵市义安区**镇**苑**栋****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牌路沈桥支线路段时,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警大队顺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当即将其带至铜陵市中西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夏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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