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3点4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德州市**路东首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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