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大街**号**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桑园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兴牛乳业有限公司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0±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