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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乡**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寿光市**镇。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青岛市黄岛区**路**建筑工地生活区行驶至黄岛区**派出所,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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