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室,职业:外卖员。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5的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路口附近出发途经西中环路、南中环路、建设路、龙城大街、龙城北街、坞城路,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路**学院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86.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在限定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血样乙醇含量较低且案发时段车流量较小,故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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