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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32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24月0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经鉴定,夏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34.48mg/100ml)驾驶号牌为粤CX****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茶山镇石大路广济路口,被茶山大队执勤民警设卡查获。夏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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