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巷镇第四小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车辆照片、违法记录查询单、行车轨迹查询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有坦白情节;(二)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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