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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1********,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武宁县碧海龙湾小区家中邀请朋友周某、华某某、晏某某、梅某某四人一起吃饭,期间夏某某、华某某、晏某某、梅某某等四人均有饮酒,饭后相继离开。19时01分许,夏某某下楼至小区门口驾驶赣******小车准备挪移至小区内,在进入小区通道时,因进口通道逆行出来一辆三轮车,夏某某质疑物业保安不尽责随即双方发生争吵,夏某某便将所驾驶的小车停在通道处,被群众推移,其再次将车倒至通道处,而后被其妻子以及群众劝离返回家中。夏某某继续将饭桌上剩余的白酒饮尽。物业保安张某某于19时40分许报警。黄塅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并根据物业提供住址将夏某某从家中带走。交警城区中队民警接报到场与黄塅所民警一起至该所,对涉嫌酒驾的夏某某进行酒精测试,其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武宁县中医院于20时30分许抽血备查。2019年10月30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夏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97.1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97.19mg/100ml,但无法确定其开车时间所饮酒量是否达到了醉驾标准,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据标准,也未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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