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村**组**号,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辛某某,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冀RX****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安县**小区南侧路口处,被固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g。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夏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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