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87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4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0****号小型轿车沿嘉兴市文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庆丰路口西侧50米路段处时,单车肇事碰撞北侧路灯杆,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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