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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社区**村**组租住房(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23分许,夏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排量为48ml,不属于机动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高狮线2.2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2.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夏某某带至浦口区中心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6月30日,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夏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6mg/100ml血。

本院认为,夏某某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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