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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孟山路淮矿集团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全血中乙醇含量为129.54mg/100m1,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行为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公信司鉴[2019]毒鉴字第684号;

    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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