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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夏**,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区******,于2020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夏**饮酒后驾驶粤B2W8N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东滨路(南新路到党校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被不起诉人夏**提前靠边停车,而后服从交警指挥接受检查。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夏**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1.2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夏**认罪、悔罪,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并完成社会公益服务48小时,已达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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