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湖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D****9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荆州区小北门洞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夏某某带到荆州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经历查询证明、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营业执照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有关照片;4.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5.讯问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及抽血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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