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9********,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温高村行驶至**路**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lOO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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