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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8********,汉族,大专文化,**政府工作人员,湖南省新化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路**组,住辰溪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辰溪县华盛家园小区驶往辰溪县辰阳镇华泰山庄小区,途经辰溪县东风东路路段刘晓公园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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