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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福建**学院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梯**单元,现住闽侯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闽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1日23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首山路开出,沿南二环路、福湾高架桥、通过湾边大桥往闽侯县南屿镇方向行驶,途径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旗山大桥路段时,被闽侯县公安局南通派出所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后将其带往闽侯县第二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7月22日,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32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将血样存放于促凝管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使检材受到损坏,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闽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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