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翁羊往陆坪方向行驶,12时50分,行驶至福泉Y012陆翁线(陆坪至翁阳)0公里500米处时与对向由卢万君某某驾驶贵JP****号小型轿车左侧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8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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